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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广州装饰网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有两种情况下出租人承担房屋装修或附加费用,一种是租赁合同异常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二种情况是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给予承租人装饰和附加设备的经济补偿。
       顾先生:有三个问题。她当时不想转让 一个有转让费的问题。第二,它做了一些广告来打开这个立面。第三,去年10月,它在这里进行了装饰。
       金女士的母亲告诉记者,金女士租了顾先生的房子作为经营。合同到期后,她向顾先生表示,她想续签合同。
       金女士的母亲:我以前告诉过他,我想继续在这里租房子。我已经告诉他很清楚了,但顾先生不想租房子,所以我和他讨论过。我说小顾我再工作两年,他不想。
       金女士的母亲说,他们去年10月要求人们装修房子。当时,广告费用和房屋装修费用总共超过10万元。如果顾先生不想把房子租给他们,他将得到赔偿。
       金女士的母亲:当我第一次来的时候,这个地方什么都没有。我自己安装了。完成后,我失去了这个损失。我甚至得到了外面的玻璃门。想想看。如果他想突然接受,他想把它拿回来。这是不可能的。
       顾先生:因为装修需要甲方同意,有书面报告,她没有书面报告给我,她自己装修。
       那么,双方如何就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装修达成一致呢?
       顾先生:有一个特殊的协议,即合同第四条,装饰品免费归甲方所有
       据了解,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解释,明确了租赁房屋装修纠纷的具体原则,经业主同意装修和增加是一种合法的附加行为,双方对装修和增加投资损失有约定的,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处理。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波:由于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 装修属于出租人 现承租人要求装修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对于广告费用,我们认为广告费属于承租人在要,所以收入应由承租人享受,与出租人无关,她要求广告费用没有依据。
       现在金女士不想退还租金,那么顾先生作为当时签订合同的儿子,有权收回房子吗?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波:如果出租人现在想收回出租房屋,首先取决于他的租赁期限是否到期 如果到期,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如果出租人死亡,出租人的继承人 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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