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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找到一个体装修经营部装修房子,双方约好包工包料且装修材

    业主找到一个人装修经营部装修房屋,双方约定包工包料装修材料业主应得到业主的认可。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发现管道、阀门等质量不符合其要求,带来安全风险,与装修方发生纠纷,并上法庭。最近,河东区法院裁定终止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装修资金1.11一万元;被告将其建设的水、电、暖、下水工程拆除,恢复原状。
       为了装饰自己4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房屋,市民蒋于2010年9月与本市装饰工程部个体经营者钱签署了《天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钱某承包江某住宅的装修工程。据蒋介石介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款为2.11万元,水、电、暖、水单计算。由于房子是为老年人装修的,江多次告诉钱装修以确保质量,安全第一,装修第二,同时要求开关插座为铜芯,电线为小猫标志,管道为日丰管,管件截止阀为铜。然而,水、电、暖、水没有完成很多问题:截止阀管件为铁;下水为铁;下水管、线管不是日丰管,线管很薄,质量差;角线不使用;屋顶、墙不串管,造成安全风险。因此,江认为钱的上述行为属于偷工减料,构成违约,侵犯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拆除未完成的水、电、暖、下水工程,恢复原状;赔偿项目延误违约金6300元,2010年至2011年84元;装修合同终止后,钱退还预付工程款1.2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并建议他按照合同进行施工。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书。没有质量问题,人身安全完全有保障。施工程序也是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的。每项工作原告同意,材料供应方式由双方约定。由于原告的不合理要求和阻碍,违反合同拒绝支付水电改造项目资金,迫使项目难以进行,造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原告应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履行施工义务。根据合同,乙方(被告)应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和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原告)。甲方应书面确认材料、设备质量和环保标准的验收。现在原告声称被告提供的材料没有书面确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已经书面确认,因此应确定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现在,由于水电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数量存在争议,原告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虽然被告不同意终止合同,但他同意终止合同的前提是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因为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所以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将原告退还工程款。鉴于被告已经退还了部分工程款项目的施工,被告应该扣除合同。原告和被告都承认被告已经完成了整体拆迁和改造的施工,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500 元的工程款。至于被告已经进行的水、电、暖改造项目,由于被告先违约,原告不承认被告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并要求拆除和恢复原状,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项目费用。因不符合合同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项目延误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取暖费的要求。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