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向装修公司索赔16万元
吴先生是沙坪坝 (论坛)区一所大学的老师。他2009年装修了新房,但没想到房子装了将近两年。
今年1月,吴先生230多平方米的房子终于
装修完工,但他不满
装修公司延期工程,装修公司和连带责任
家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
原告:装修公司延误工期
吴先生的房子是单位的集资房。
2009年4月15日,他与装修公司、家居公司签订了《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昨天,吴先生的律师在法庭上说,吴先生的房子直到2011年1月22日才装修完毕,延误了492天。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按每日工程款的千分之二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代理律师表示,装修公司应支付原告163098元,家居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昨天向法院出示了几份证明。第一份是装修工程立项合同,第一份明确规定工程日期为150天,从4月15日至9月15日。第二份是装修公司项目经理赵的承诺,承诺于2010年10月10日完成。第三份是2011年1月22日原告向装修公司支付的余额2800元的收据。第四份是2011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质量保证书和项目交付单。
律师表示,从几个证据来看,足以表明项目本身的竣工日期应为2009年9月15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1年1月22日。
被告:原告改变计划造成工期延误
两名被告都质疑原告认为延误工期和出示的证据。
昨天,装饰公司的代理人说:我们的延迟是因为原告没有及时提供门、地板等
装饰材料延期。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4月,装修公司确实与吴先生签订了装修合同,但直到8月2日才真正进入施工阶段。150个工作日应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律师说,法律规定的月份是20.83实际工程为7个月左右。
我们已经在2010年9月完成了,装修公司的代理人说。在此期间,由于原告吴先生在装修工程完成时要求大面积改变房屋设计,工期延误。
家居装修是一种连续的合同履行行为,项目资金为165751元,原告没有全额支付,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延长工期。装修公司代理表示,对方未按时支付足够的项目资金,导致质量保证书和项目交付单拖延至2011年1月。
昨天,法院没有现场判决。
控辩交锋有点激烈 双方互否证据
装修公司代理认为,吴先生代理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乙方责任造成的。
首先,项目经理赵的承诺。未经核实,赵只是公司合同建设的执行人,无权代表公司出具承诺。
第二,工程交付单不能单独用作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据。我们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手册详细记录了施工时间和步骤,但最后一页有工程交付单。
同时,装修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工程竣工后提供工程交付单,但并不意味着工程竣工日期。
面对被告出示的图纸,原告律师表示,仅凭图纸不能直接证明工期因原告而延误。
当事人吴先生否认他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了设计方案。
吴先生还告诉我们:设计师在设计房子时不听我们的意见。他设计的东西,施工方说不能实施,是他们内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