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渣车经常假装漏水;有的建筑工地晚上乱倒渣土;有的工程完工后,建筑垃圾长时间无人清理;……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今后,我市城镇规划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中转、消费、回填、利用等处置活动将按照《办法》执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排放、运输、消耗建筑垃圾的,由市外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
本办法如何处理单位或个人?
装修或者对房屋维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有具体规定,要求建筑垃圾及时清理运输。需要临时堆放的,应当堆放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倾倒、堆放装饰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清理运输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全面详细规定了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专用装置、携带许可证、运输方式、配送方式和备案内容。假装、泄漏、无正当理由改变运输线路或者运往非指定消费场所的,处三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硬围栏,并设置除泥除尘设施。工程竣工后15日内,现场施工垃圾应全部清除。违反规定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市民可以举报投诉有关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即日起,市民可登录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看该《办法》,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直接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留言;(二)通过信件将意见发送至重庆市北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办公室(邮编:401121)制办公室(邮编:401121)faguiyichu@126.com 市民报告后15天内进行调查处理。 cq.